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体系(团体监理型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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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团体的作用与能从事接收的范围

(1) 监理团体的作用

在团体监理型接收工作中,从事接收技能实习生的商工会和中小企业团体等监理团体的作用非常重要。要求监理团体必须在其职责和监理下接收技能实习生,通过技能实习1号和技能实习2号的整个活动期间,对实施技能实习的各个企业等(实习实施机构)是否已正确地实施技能实习进行确认与指导。

(2) 能从事接收的监理团体范围

能从事接收技能实习生的监理团体(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不予以准许。)如下∶

  1. 商工会议所或商工会
  2. 中小企业团体
  3. 职业培训法人
  4. 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
  5. 公益社团法人、公益财团法人
  6. 法务大臣以告示规定的监理团体。

当组合属于:中小企业团体

实习实施机构的作用

实习实施机构是处于实际让技能实习生掌握技能等立场的。要求实习实施机构必须配备技能实习指导员,按照技能实习计划实施技能实习,同时,还需配备生活指导员,在生活管理上体贴入微地关怀技能实习生等,确保技能实习的顺利进行。

“技能实习1号-B”(第1年)的接收条件

以“技能??1号-B”技能实习1号-B”可以从事的活动,是通过由监理团体实施的讲习来学习知识的活动和根据与实习实施机构订立雇用合同实施的掌握技能等活动,下列各个条件(有部分省略的。)均需具备。

(1) 有关技能实习生的必要条件

  1. 想要掌握的技能等不应是单纯作业
  2. 需满18岁以上、回国后预定从事能发挥在日本掌握的技能等业务
  3. 要掌握的技能等应该是在本国难以掌握的
  4. 需受到本国的政府、地方公共团体等推荐的
  5. 应具有从事过与在日本所接受的技能实习同类业务经历等
  6. 技能实习生(包括其家属等。)未向派遣机构(从事派遣技能实习生业务等的机构)、监理团体、实习实施机构等交纳征收押金(保证金)等的;而且,未订立规定有关不履行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合同等。

(2) 有关监理团体的必要条件

  1. 至少3个月1次,需派遣有关董事对实习实施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等
  2. 需确保对技能实习生的咨询体制
  3. 需正确制作技能实习1号的技能实习计划
  4. 在技能实习1号的活动期间,监理团体至少每月1次需派遣有关董事和职员前往实习实施机构进行访问和指导
  5. 技能实习生在刚入境后,监理团体需举办下列科目的讲习(以讲义学习,包括参观学习。),讲习时间为预定从事“技能实习1号-B”全活动时间的6分之1以上(在国外事前举办的1个月以上且达160小时以上讲习的,则为其12分之1以上
    1. 日语
    2. 关于在日本生活的一般常识
    3. 入境管理法、劳动基准法等技能实习生接受法律保护所必要的信息
    4. 有助于顺利完成技能等学习的知识
    此外,上述c的讲义,还决定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外聘讲师担任。
  6. 其他监理团体还需明确监理费用、技能实习不能继续时的应对、确保技能实习生的回国旅费和技能实习生用宿舍、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有关董事等不够格事由等条件。

(3) 有关实习实施机构的必要条件

  1. 需配备技能实习指导员和生活指导员
  2. 需制作保管技能实习日志,在技能实习结束后至少保存1年
  3. 支付给技能实习生的报酬金额应与日本人从事该工作时的报酬金额同等及以上
  4. 其他实习实施机构还需确保技能实习生用宿舍、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有关经营者等不够格事由等条件。

(4) 技能实习生接收人数名额

“技能实习1号-B”的技能实习生接收人数名额如下表所示。

团体监理型接收人数名额
监理团体 实习实施机构 实习分类 人数名额(注1)
职业培训
法人
社团 作为公司职员的中小企业单位   特例人数名额
上述以外   专职职员的20分之1
??     专职职员的20分之1
公益社团·财团法人     专职职员的20分之1
商工会议所·商工会 会员   特例人数名额
中小企业团体 ?合会?或会?   特例人数名额
农业协同组合(注2) 经营农业的组合会员   法人 特例人数名额
非法人 2人以内
渔业协同组合 组合会员 船上渔业 2人以内
船上渔业以外 法人 特例人数名额
非法人 2人以内
法务大臣告示团体 “个人经营农业·渔业”以外   特例人数名额
个人经营农业   2人以内
渔  业 船上渔业 2人以内
船上渔业以外 法人 特例人数名?
非法人 2人以内
  1. (注1) 专职职员中不包括技能实习生(1号及2号)
  2. (注2) 监理团体是以向发展中国家展开农业技术协作为目的的公益社团和财团法人,而且,实习实施机构在作为经营农业的机构时,则与农业协同组合的接收人数名额相同。
技能实习生的接收特例人数名额
当?合?能??生的接收人数如下表
实习实施机构的专职职员总数 技能实习生的人数
301人以上 专职职员总数的20分之1
201人以上 300人以下 15人
101人以上 200人以下 10人
51人以上 100人以下 6人
50人以下 3人
  1. (注1)技能实习生(1号)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职员的总数。
  2. (注2)监理团体是以向发展中国家展开农业技术协作为目的的公益社团和财团法人,而且,实习实施机构在作为经营农业的机构时,则与农业协同组合的接收人数名额相同。

(5) 在留期间

技能实习1号的在留期间为1年以内,在准许入境时将给予1年或6个月的在留期间。

(6) 不正当行为

凡对技能实习生施加暴力、进行威胁、扣押护照或在留卡、不支付工资等行为均属于不正当行为,要求在一定期间(5年、3年或1年)停止接收技能实习生和采取必要改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变更取得“技能实习2号-B”(第2、第3年)在留资格的条件

以“技能实习2号-B”能从事的活动,是指为了对以“技能实习1号-B”掌握的技能等进行进一步熟练活动,根据与法务大臣指定的实习实施机构订立雇用合同,在相应机构从事需要该技能等业务的活动。。  变更取得“技能实习2号-B”在留资格的申请,仅限于具有“技能实习1号-B”的在留者,但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关技能实习生的条件

除“技能实习1号-B”所要求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必要条件

  1. 技能实习必须在与“技能实习1号-B”同一实习实施机构,而且从事同一技能等
    但是,在不属于技能实习生的责任而不能在同一实习实施机构从事技能实习时,则不在此限
  2. 技能实习生需通过基础2级的技能鉴定及其他与此相当的鉴定或考试合格者
  3. 根据技能实习计划,想要进一步掌握实践性的技能等。

(2) 有关监理团体或实习实施机构的条件

有关监理团体或实习实施机构的条件,基本上与“技能实习1号-B”所要求的条件相同,但是,由监理团体负责的,至少每月1次需对实习实施机构进行访问和指导以及举办讲习则不适用于“技能实习2号-B”。而且,有关“技能实习2号-B”的技能实习计划的制作,也可由实习实施机构执行。

(3) 技能实习生接收人数名额

具有“技能实习2号-B”的,在实习实施机构从事活动的技能实习生的人数名额,除经营船上渔业情况时(1号及2号的技能实习生的人数不得超过实习实施机构船员的人数)外,无特别规定。

(4) 在留期间

有关“技能实习2号-B”的在留期间,需符合下列任何一项规定

  1. 与“技能实习1号-B”相应的在留期间为1年以下者
  2. 如果与“技能实习1号-B”相应的在留期间在9个月以下时,那么,与“技能实习2号-B”相应的在留期间,则为“技能实习1号-B”在留期间的大约1.5倍以内
  3. “技能实习2号-B”和与“技能实习1号-B”相应的在留期间加在一起总共为3年以下。

转入技能实习2号对象工种与转向评价

(1) 转入“技能实习2号-B”的对象工种和作业

转入对象工种和作业,根据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规定的技能鉴定工种和作业以及JITCO认定的公共评价组织规定的工种和作业,截至2013年4月18日为止合计共有68个工种、127项作业。其中,通过技能鉴定的有53个工种、84项作业,通过JITCO认定的公共评价机构的有15个工种、43项作业。

?入转入技能实习2号对象工种

(2) 转为“技能实习2号-B”的评价

要从“技能实习1号-B”转为“技能实习2号-B”的许可,必须通过下列 两项评价,同时,还要获得在留状况良好的评价。

  1. 对“技能实习1号-B”活动成果的评价
    在“技能实习1号-B”的整个活动期间经过了4分之3左右时期,通过国家技能鉴定或JITCO认定的公共评价机构考核评价,认为技能实习生(1号-B)在技能等上已掌握了一定水平(相当于国家技能鉴定基础2级)以上者。
  2. 对技能实习计划的评价
    认为由接收技能实习生(1号-B)的实习实施机构等提交的“技能实习2号-B”的技能实习计划是根据“技能实习1号-B”活动成果评价(1.对掌握技能等评价)正确执行者。

技能实习生的待遇/h3>

(1) 讲习期间中的待遇

在讲习期间中,由于有关技能实习生的雇用合同尚未生效,作为生活上的必要费用,由监理团体以实际费用向没有收入的技能实习生支付讲习津贴。并免费提供宿_。而且,还要求在入境前向技能实习生明示所支付的讲习津贴金额。  然而,在讲习期间中,由于实习实施机构对尚未生效发生雇用关系的技能实习生不能行使指挥命令,因此,在没有讲习的休息日或夜间不得让技能实习生从事掌握技能等活动。

(2) “技能实习1号-B”(讲习期间除外。)和“技能实习2号-B”活动期间中的待遇

  1. 明示技能实习条件

    实习实施机构必须向技能实习生(1号)进行有关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相关法令的必要说明,同时,还必须以书面明示已预定的“技能实习1号-B”的实习内容、关于变更取得“技能实习2号-B”的条件等及其技能实习期间中的劳动条件(本国语言一并记载)。

  2. 雇用合同的公正订立

    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明确劳动时间、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实习实施机构必须与技能实习生签订书面雇用合同、并交付劳动条件通知书(母语对照)。

  3. 遵守劳动相关法令等

    对于所接收的技能实习生,将适用于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最低工资法、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雇用保险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保险法、国民年金法等有关劳动者的各个相关法令,因此,实习实施机构必须遵守这些相关法令。  此外,在适用劳动法令上,完全与一般日本人员工相同。

  4. 工资的正确支付

    实习实施机构必须按每月规定日期将技能实习生的工资全额直接支付给本人。但是,现金以外的支付方法∶(A)订立银行帐户支付的劳资协定;(B)经本人书面的同意;(C)汇入本人指定的金融机构、本人名义的存款帐户;(D)在交付工资支付明细单等一定条件下,可通过金融机构帐户支付工资。此外,关于全额支付以外的工资扣除,在扣除法定扣除以外的经费项目时,需订立劳资协定。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能扣除的也仅限于宿_费等明显项目,而且,扣除额不得超过实际费用。  另外,支付工资额不得低于都道府县分别规定的最低工资额(须注意∶一般适用于各地区最低工资,但也有适用于特定(各产业)最低工资的情况。)。

  5. 劳动时间的规定

    技能实习生(1号及2号)的劳动时间,是根据劳动基准法的规定,适用于1天8小时以内、1周40小时以内的原则。如果超过这一原则,实习实施机构让技能 实习生(1号及2号)从事规定时间以外或休息日的劳动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订立劳资协定等办理规定手续,并支付规定时间以外工作增额津贴工作等。

  6. 安全卫生与保险措施

    鉴于技能实习生对日语不能自如使用以及对日本的文化和习惯不习惯,因此,相对于日本人,更应确保技能实习生在工作岗位和私生活上的安全卫生是非常重要的。
     实习实施机构有义务应保证技能实习生不受伤,健康完好地返回祖国和自己的家庭。为此,必须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为中心推进防止灾害和确保健康的措施。
     此外,为了万一发生劳动灾害和上下班途中发生灾害,必须加入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为了日常生活中的受伤、生病、伤害补偿和死者家属补偿,必须加入健康保险和厚生年金保险等社会保险。另外,根据“技能实习生的入国、在留管理相关准则(法务省)”,“因每年都有技能实习生遭遇意外事故或疾病,(中略)作为公共保险的补充,参加民间的伤害保险等也会有助于保护技能实习生的安全”,该民间伤害保险是作为外国人技能实习生综合保险而被开发出来的。

  7. 与工会等方面的协议

    预定接收技能实习生的企业等,鉴于与技能实习生进入雇用关系,希望事先与该工厂的工会就接收技能实习生的有关措施方法进行协议。

掌握技能等评价

希望变更取得“技能实习2号-B”的技能实习生(1号-B),必须通过国家的技能鉴定考试或者根据JITCO认定的公共评价组织的评价考试,经认定已掌握了一定水平(相当于国家的技能鉴定考试“基础2级”)以上的技能等。
 国家的技能鉴定考试制度是,按照一定的基准,对劳动者所具有的技能进行鉴定,是公证这一技能鉴定的国家鉴定制度,该技能鉴定考试是根据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在各都道府县的职业能力开发协会举行。
 此外,根据JITCO认定的公共评价组织的评价考试制度,是在通过有识之士组成的“公共评价机构认定会议”上,经过对评价的基准、评价的方法和考试实施体制等审议后,作为公共评价制度而认定的。该评价考试,是按各个工种在考试实施机构举行。

关于由技能实习1号转为技能实习2号等手续

(1) 实施转为技能实习2号的评价

在转为技能实习2号时,需对掌握技能等和技能实习计划进行评价。
 关于掌握技能等评价,是通过与考试实施机构的合作等,安排技能评价考试的应考,进行评价。
 关于技能实习计划评价,是根据评价基准,对技能实习计划进行评价。
 此外,还包括实地调查和征询专家的意见,综合判断内容的适当与否,并对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构提出建议和进行指导。其结果将其掌握技能等评价结果一并向地方入国管理局汇报。

(2) 转为技能实习2号的手续

  1. 转为技能实习2号的申请

    希望转为技能实习2号的技能实习生(1号),在技能实习1号活动期间结束前5个月之前,向JITCO驻地方事务所提交应考申请事前信息,并在4个月之前,再向JITCO驻地方事务所明确姓名、性_、来自国家、希望掌握的技能等种类、预定转为技能实习2号应考的鉴定和资格考试、希望应考的时期及其他必要事项后,申请接受掌握技能等评价。

  2. 在留资格变更手续所需文件

    为转为技能实习2号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是在技能实习1号活动结束前1个月之前,由技能实习生(1号)自己向管辖的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

    此外,在接受JITCO的申请文件检查、代办申请服务时,请在技能实习1号活动结束前1个月半至2个月前之间,将申请文件提交给JITCO。(关于在留期间的更新手续也同样。)

    1. 关于技能实习生(1号)本人的文件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 护照的复印件、在留卡(外国人登录证的复印件)
    2. 关于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构的文件
      • 技能实习2号活动实施计划书的复印件
      • 技能实习生派遣证的复印件
      • 派遣机构与外国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复印件(合同书)
      • 雇用合同的?印件
      • 雇用条件书的复印件(劳动条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 技能实习指导员履历表的复印件
      • 鉴定合格证明书的复印件
      • 技能实习和生活状况等报告书
      • 关于年收入及其纳税额的证明书
      • 目前已接收的技能实习生名册(实习实施机构)
      • 目前已接收的技能实习生名册(监理团体)
      • 实习实施机构名册的复印件
      • 申请人名册(技能实习2号及再入境等)

(3) 转为技能实习2号后的手续

  1. 转向报告书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获准后,必须在变更许可后2周以内,向JITCO驻地方事务所提交转向技能实习的报告书。

  2. 在留期间更新手续所需文件

    在在留期限届满前1个月之前,必须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

    1. 关于技能实习生(2号)本人的文件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 护照的复印件、在留卡(外国人登录证的复印件)
    2. 关于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构的文件
      • 技能实习2号活动实施计划书的复印件
      • 技能实习和生活状况等报告书的复印件
      • 雇用合同的复印件
      • 雇用条件书的复印件(劳动条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 关于年收入及其纳税额的证明书
      • 目前已接收的技能实习生名册(实习实施机构)
      • 目前已接收的技能实习生名册(监理团体)
      • 实习实施机构名册的复印件
      • 申请人名册(技能实习2号及再入境等)的复印件

回国时的手续

回国报告

技能实习生在完成技能实习2号实习后回国时,必须向各管辖的地方入国管理局、JITCO驻地方事务所提交回国报告书。

* 技能实习结业证书的交付

向技能实习结业者(技能实习2号经过预定期间80%以上者)颁发记载有其技能实习内容、期间及已合格的技能评价实验等的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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